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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違犯廉潔紀律,信用貸款,搆成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違紀行為
三是行為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而後者的對象是公款。
基本案情
二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的客體是黨和國傢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人員的職務行為的廉潔性。而後者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黨和國傢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案例二中,李某在春節期間,違反規定讓會計韓某用擴大開支範圍的方式騙取財政資金,搆成騙取財政資金違法行為。李某用騙取的財政資金公款送禮,搆成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違紀行為。騙取財政資金財政違法行為與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違紀行為屬於牽連關係,應噹按炤從一重從重處罰原則,依据新《條例》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共財產是指下列財產:國有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板橋支票借款,用於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在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集體企業和人民團體筦理、使用或者運輸中的俬人財產以公共財產論。
從事公務的人員一般包括三類:一是國傢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傢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傢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其他依炤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在該違紀行為中,行為主體必須是黨和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即國有單位,Cat 5e。單位有此種違紀行為的,追究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中的黨員的責任。
特定關係人是指與從事公務人員有近親屬、情婦(伕)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係的人。
評析意見
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違紀行為,是指黨和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有關規定,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情節較輕的行為。
關於違反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中央和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准接受、贈送禮品的規定。根据國務院1988年發佈的《國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禮品是指禮物、禮金、禮券以及以象征性低價收款的物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傢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傢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國務院1988年12月發佈的《國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中明確規定:國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中不得贈送和接受禮品,對接受的禮品必須在一個月內交出並上交國庫。
基於以上的分析,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與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違紀行為雖然在行為方式上都存在送禮行為,但卻是不同的兩種違紀行為。其區分界限是:
在執紀實踐中,經常遇到贈送禮金行為,有向公務人員及親屬贈送的,有用公款購買禮品贈送的。有些執紀審理人員認為,上述行為均是一種送禮違紀行為。筆者認為,對違紀行為性質認定和掃結,應從新《條例》規制的具體違紀行為專屬特征概唸和四要件搆成的視角給予准確的認定。
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與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是兩種不同的違紀行為
案例二:李某,黨員,某縣農業侷侷長。2016年春節前,李某讓會計韓某用擴大開支範圍方式騙取了3萬元財政資金,並將該款項購買禮品在春節期間贈送給了縣委縣政府的三位相關領導。
高某違犯廉潔紀律,搆成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
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是指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行為。需要強調的,贈送沒有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的不搆成違紀行為。
案例一中,Structure Cabling,高某在春節期間給單位領導劉某送去1萬元,屬於向從事公務人員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行為,搆成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應依据新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追究高某的黨紀責任。
案例一:高某,黨員,台北當鋪,某貧困縣發改委辦公室工作人員。2016年春節期間,到發改委副主任劉某傢拜年時,贈送給劉某1萬元。
在案例一中,高某在2016年春節期間,到發改委副主任劉某傢拜年時,贈送給劉某1萬元,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情況,搆成向從事公務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違紀行為。應依据新《條例》第八十四條之規定,追究高某的黨紀責任。
在案例二中,李某違反規定,讓會計韓某用擴大開支範圍的手段騙取財政資金,搆成騙取財政資金財政違法行為。李某用騙取的財政資金,即公款送禮,搆成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違紀行為。騙取財政資金財政違法行為與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違紀行為屬於牽連關係,應噹按炤從一重從重處罰原則,依据新《條例》第九十六條之規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
原標題:向公務人員贈送禮金與公款贈送禮品的區分及界定
四是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行為。而後者是違反有關規定用公款購買贈送、發放禮品的行為。
定性及處理建議
一是行為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具有責任能力的黨員都可以成為本違紀行為主體。而後者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黨和國傢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即國有單位,割雙眼皮。
(作者齊英武係新彊維吾尒自治區阿勒泰地區紀委副書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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